一、投资自由便利
(一)如何在海南进行文物艺术品交易?
答:【政策依据】
1.2021年4月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印发《关于支持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放宽市场准入若干特别措施的意见》。其中,明确支持建设海南国际文物艺术品交易中心。
2.海南省委宣传部《关于建设中国海南国际文物艺术品交易中心若干支持政策的任务分工》。
【政策解读】
该政策突破了全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0年版)》中“未获得许可或资质条件,不得从事拍卖、直销业务”事项。通过引入艺术品行业的展览、交易、拍卖等国际规则,组建中国海南国际文物艺术品交易中心,使海南可为“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优秀艺术品和符合文物保护相关法律规定的可交易文物提供开放、专业、便捷、高效的国际化交易平台。
【适用条件】
具备文物艺术品交易拍卖资质的公司。
【操作流程】
需省或地市级文物局审批,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
【实施效果】
2022年1月28日,中国海南国际文物艺术品交易中心在三亚揭牌,成功举办首届新春(三亚)精品拍卖会,涵盖中国书画、中国古代书画、中国古董珍玩、现当代艺术、珠宝钟表商品、名酒茗品等六大专场,完成在海南的文物艺术品“第一拍”。
二、人员进出自由便利
(一)外籍“高精尖缺”人才如何认定,有哪些优惠政策?
答:【政策依据】
1.《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提出,对外籍高层次人才投资创业、讲学交流、经贸活动方面提供出入境便利。鼓励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投资工作的外籍“高精尖缺”人才及其配偶、父母(包括配偶父母)、未成年子女申请永久居留,允许符合条件的外籍专业技术技能人才申请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永久居留。
2.2019年8月,中央组织部等7部门联合印发《关于支持海南开展人才发展体制机制创新的实施方案》,明确外籍“高精尖缺”人才来琼工作居留的有关办法。
3.2020年9月16日,海南省政府印发《海南自由贸易港外籍“高精尖缺”人才认定标准(2020-2024年试行)》(琼府〔2020〕43号)。
4.2021年10月9日,海南省科技厅印发《海南自由贸易港外籍“高精尖缺”人才认定暂行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外籍“高精尖缺”人才认定的权限、程序等相关内容。
【适用条件】
根据《海南自由贸易港外籍“高精尖缺”人才认定标准(2020-2024年试行)》,满足下列5项标准之一的外籍人员可认定为海南自贸港外籍“高精尖缺”人才:
1.国家外国专家局发布的《外国人来华工作分类标准(试行)》(以最新版本为准)中的外国高端人才(A类)和外国专业人才(B类);
2.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年度收入达到人民币30万元及以上的外籍人才;
3.符合我省公开发布的“急需紧缺外国人工作岗位目录”的外籍人才;
4.地级市以上外国人工作许可行政部门确认的临时申报的急需紧缺外籍人才;
5.省重点产业园区管理部门确认的临时申报的企业急需紧缺外籍人才。
【认定流程】
(一)申请人已取得《外国人工作许可证》A类或《外国人工作许可证》B类或《外国高端人才确认函》的,由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直接出具认定书。
申请人未取得《外国人工作许可证》的,符合国家外国专家局发布的《外国人来华工作分类标准(试行)》(以最新版本为准)中的外国高端人才(A类)和外国专业人才(B类)标准的,由用人单位提出申请,提供符合认定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经省级或获得省级授权的地级市科技(外专)部门审核后出具认定书。
(二)聘用合同显示年度收入达到人民币30万元及以上的,由用人单位提出认定申请,提交工作合同或上一年度的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经省级或获得省级授权的地级市科技(外专)部门审核后出具不超过一年期限的认定书。
(三)属于我省公开发布“急需紧缺外国人工作岗位目录” (由省级科技(外专)部门会同其他部门定期编制和发布)内的外籍人才,由用人单位提出认定申请,经省级或获得省级授权的地级市科技(外专)部门审核后出具认定书。
(四)地级市以上外国人工作许可行政部门确认的临时申报的急需紧缺外籍人才,需由地级市以上科技(外专)部门向省科技(外专)部门备案评定条件,临时申报的急需紧缺外籍人才由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经地级市以上科技(外专)部门评定后出具认定书。
(五)省重点产业园区管理部门确认的临时申报的企业急需紧缺外籍人才,省重点产业园区管理部门需向省科技(外专)部门备案评定条件,临时申报的企业急需紧缺外籍人才由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经重点产业园区管理部门评定后出具认定书。
【优惠政策】
1.符合条件的外籍“高精尖缺”人才,可享受我驻外使领馆签发的5年至10年多次入境的外国人才签证(即R字签证)。
2.符合条件的外籍“高精尖缺”人才,经用人单位同意并提供兼职工作合同,向省科技(外专)部门备案后可兼职工作,无需更换工作许可。
3.经认定的外籍“高精尖缺”人才,可发放与工作合同期限一致的工作许可。
4.经认定的外籍“高精尖缺”人才,可在科技创新领域参与本省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担任科技项目主持人或首席科学家。
5.外籍“高精尖缺”人才,可按规定享有其他工作许可、出入境和停居留便利及服务保障待遇。
【注意事项】
外籍“高精尖缺”人才认定工作依法实行“失信惩戒”制度,通过加强事前预防、事中干预和事后监管,建立健全认定工作信用管理体系。
用人单位对认定结果有异议的,自收到认定结果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书面提请原认定单位复核,复核结果应在提请之日起15日内做出。复核期间不停止原认定结果执行。
(二)境外人员参加职业资格考试有什么要求?
答:【政策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提出,海南自由贸易港放宽境外人员参加职业资格考试的限制,对符合条件的境外专业资格认定,实行单向认可清单制度。
2.2020年9月21日,海南省人民政府印发《海南自由贸易港境外人员参加职业资格考试管理办法(试行)》。
3 .2020年9月22日,省委人才发展局等27部门联合印发《海南自由贸易港对境外人员开放职业资格考试目录清单(2020)》。
【适用条件】
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符合国家或海南省职业资格考试规定条件(国籍条件除外)的境外人员,且报考的项目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对境外人员开放职业资格考试目录清单(2020)》范围内,均可自愿报名参加相应职业和级别的职业资格考试。
【操作流程】
1.报名。境外人员报名参加职业资格考试,应填写职业资格考试报名(审批)表,并按规定向行业主管部门或职业资格考试机构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港澳台同胞提交有效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外籍人员提交有效护照、签证或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和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年限证明等材料。
2.审查。行业主管部门或职业资格考试机构按管理权限对报考人员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合格的,发放准考证。报考人员按照准考证标明的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
3.考试。行业主管部门或职业资格考试机构发布职业资格考试公告或通知时,将明确注明境外人员参加考试的相关规定,限时办结考试报名等事宜;境外人员参加考试时,须携带报名时所使用的有效身份证件和准考证,使用规定的考试文具,并按照要求进行作答。
4.发证。境外人员考试成绩合格的,由行业主管部门或职业资格考试机构按规定办理自由贸易港职业资格证书核发手续,并将获取证书人员名单报至省委人才发展局备案。
【注意事项】
1.境外人员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参加职业资格考试的项目,实行目录清单管理,由省委人才工作部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省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公布,并根据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需要动态调整。不能报名参加目录之外的资格考试。国家有新规定的,按国家新规定执行。
2.与报考同项资格考试的境内考生实行统一考试标准、统一组织考试、统一制发证书。
3.境外人员通过考试取得的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证书在自由贸易港内有效,国家已对境外人员开放职业资格考试的,颁发全国统一证书,在全国范围有效。
【实施效果】
目前我省已开放境外人员参加职业资格考试38项,数量和开放度位居全国前列。
(三)持境外职业资格的境外人员在海南自贸港执业如何管理?
答:【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提出,海南自由贸易港放宽境外人员参加职业资格考试的限制,对符合条件的境外专业资格认定,实行单向认可清单制度。
2.2020年9月21日,海南省人民政府印发《海南自由贸易港境外人员执业管理办法(试行)》。
3.2020年9月22日,省委人才发展局等27部门联合印发《海南自由贸易港认可境外职业资格目录清单(2020)》。
【适用条件】
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并已取得海南省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工作许可证的境外人员,且认定的职业资格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认可境外职业资格目录清单(2020)》范围内,均可申请参加技能认定。
【操作流程】
1.申请。申请技能认定的境外人员,由聘用单位向省级人才服务“单一窗口”申报,并提交申请人的聘用协议或劳动合同、境外职业资格证书(由翻译公司出具的中文翻译文本)、专业服务范围和聘用单位对其境外职业资格真实性、有效性的承诺书等材料。
2.受理。省级人才服务“单一窗口”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材料;不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省级人才服务“单一窗口”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受理材料移交省级行业主管部门。
3.认定。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对申请人进行技能认定,并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是否通过技能认定作出决定。对通过技能认定的,根据其技能水平等情况确定其专业服务范围;对不通过技能认定的,书面说明理由,并退回申请材料。
4.发证。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对通过技能认定的境外人员颁发《海南自由贸易港境外人员技能认定合格证》,并在合格证上备注其专业服务范围和有效期限。
【注意事项】
1.《海南自由贸易港认可境外执业资格目录清单》是根据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需求,适时进行动态调整。
2.持有《海南自由贸易港境外人员技能认定合格证》的境外人员(以下简称“境外持证人员”),在规定的专业服务范围和期限内与省内同类专业人员具有同等权利。境外持证人员提供需加盖国内执业印章的专业服务时,由境外人员签字并加盖其聘用单位的印章,海南自由贸易港内相关主管部门应当予以认可。
3.境外持证人员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内从事相关专业服务活动时应履行在规定的专业服务范围内提供服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和职业道德,确保服务质量,维护公共利益;保守在专业服务中知悉的单位和个人秘密;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义务等。
4.境外人员违反《海南自由贸易港境外人员执业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未经技能认定擅自从事相关专业服务,或超范围从事相关专业服务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不予认可,并参照省内未取得职(执)业资格擅自执业或者超执业范围承揽业务的规定予以处理;被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注销《海南自由贸易港境外人员技能认定合格证》的,三年内不再受理该人员的技能认定申请;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受理。
【实施效果】
我省单向认可23个国家和港澳台地区境外职业资格共219项,2020年11月30日已实现首单落地。
(四)高层次人才如何认定?
答:【政策依据】
1.《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提出,根据海南自由贸易港发展需要,针对高端产业人才,实行更加开放的人才引进和停居留政策,打造人才集聚高地。完善国际人才评价机制,以薪酬水平为主要指标评估人力资源类别。
2.2020年9月,海南省印发《海南自由贸易港高层次人才认定办法》(以下简称《认定办法》)、《海南自由贸易港高层次人才分类标准(2020)》。
【适用条件】
1.海南自贸港高层次人才分类?
符合《分类标准》,依据市场认可(薪酬)、专业和社会认可(任职经历、工作业绩、荣誉称号等)等方面标准所划分的A、B、C、D、E类人才,所对应的分别为大师级人才、杰出人才、领军人才、拔尖人才、其他类高层次人才。
比如,根据市场认可标准,2020年后在海南年度缴纳个人所得税分别达到300万、100万、50万、25万、3万人民币的人才,分别为A、B、C、D、E类人才。
比如,在教育和科研领域,可依据市场认可标准认定,也可根据专业和社会认可标准进行认定。依据专业和社会认可标准,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等为A类人才;国家科学技术奖特等奖(第二、三完成人)、一等奖(第一、二完成人)、二等奖(第一完成人)获得者等为B类人才;全国优秀科技工作者,全国教书育人楷模、全国模范教师、全国优秀教师,省级特级教师等为D类人才;等等。在医疗和健康服务业里,特别将全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指导老师纳入标准,列为C类人才;在管理领域,世界500强企业总部以及一级分公司或子公司、中国500强企业、海南100强企业推荐的科研技术骨干和管理人才,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科研技术骨干和管理人才为E类人才。
2.哪些人可申请认定?
在海南全职工作、具备《分类标准》规定条件的人才(含中央驻琼单位和总部经济企业人才),不受国籍、户籍限制,可申请海南自由贸易港高层次人才认定。
3.高层次人才认定是否有名额限制?
海南自由贸易港高层次人才认定不设名额限制。
【认定流程】
1.如何申请海南自由贸易港高层次人才认定?
个人向所在用人单位提出高层次人才认定申请,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对照《分类标准》选择认定类别,填写《海南自由贸易港高层次人才认定申请表》。
具有认定权限的用人单位,对符合条件的A、B、C、D类人才作出认定意见后,将认定意见与申请材料报省人才服务中心认定备案;对符合条件的E类人才直接进行认定,将认定名单报省人才服务中心备案。
不具有认定权限的用人单位,对符合条件的A、B、C、D、E类人才作出推荐意见,将申请材料报市县或者重点园区人才服务部门。各相关市县或者重点园区人才服务部门对符合条件的A、B、C类人才作出认定意见后,将认定意见与申请材料报省人才服务中心认定备案;对符合条件的D、E类人才直接进行认定,将认定名单报省人才服务中心备案。
2.申请海南自贸港高层次人才认定需提交什么材料?
申请全职引进高层次人才材料需要具体材料清单如下:
1.《海南省高层次人才认定申报表》(必要)
2.个人所得税清单(非必要)
3.近期2寸免冠白底证件照(必要)
4.劳动合同(必要)
5.任职文件(非必要)
6.社会保险缴纳记录单(必要)
7.身份证件(必要)
8.与申请认定层级和标准相关佐证材料(必要)
9.营业执照(必要)
10.法人身份证(必要)
11.关于申请对海南省高层次人才认定结果备案的函(非必要)
申请柔性引进高层次人才材料需要具体材料清单如下:
1.《海南省柔性引进高层次人才认定申报表》(必要)
2.关于申请对海南省柔性引进高层次人才认定结果备案的函(非必要)
3.身份证明(必要)
4.柔性引进高层次人才认定提供柔性引才协议(必要)
5.根据申报标准提供的相关佐证材料(必要)
6.引进人才工资单、纳税证明等(必要)
7.近期2寸免冠白底证件照(必要)
8.法人身份证(必要)
9.营业执照(必要)。
【实施效果】
截至2021年底,海南自由贸易港共认定高层次人才11058名。
三、现代产业体系
(一)如何建设国家对外文化贸易基地?
答:【政策依据】
1.《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提出,建设国家对外文化贸易基地。
2.2021年4月7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关于支持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放宽市场准入若干特别措施的意见》(发改体改〔2021〕479号)明确,促进文化领域准入放宽和繁荣发展,支持建设海南国际文物艺术品交易中心、鼓励文化演艺产业发展、鼓励网络游戏产业发展、放宽文物行业领域准入。
3.2021年4月19日,商务部等20部门《关于推进海南自由贸易港贸易自由化便利化若干措施的通知》(商自贸发〔2021〕58号)明确,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国家对外文化贸易基地,促进动漫游戏、电子竞技、影视制作、旅游演艺、创意设计、版权交易等重点文化服务贸易发展。
【进展情况】
在深入调研、充分学习借鉴的基础上,对标海南自贸港文化产业发展需求,省委宣传部编制完成海南自由贸易港国家对外文化贸易基地规划。
规划提出构建“1+X+N”发展布局,即1个主基地、若干分基地、若干海外分站点互促互进,建设具有文化贸易双循环特征的国家对外文化贸易基地。
对标2025年海南全岛封关的目标,为了加快推进基地实质性建设运营,发挥引领海南文化贸易跨越式发展的核心作用,基地可采取不同于其他国家对外文化贸易基地在固定区域集中运营招商的模式,创新构建无限拓展的“无边界基地”。基地不受单个行政区或园区的物理空间限制,由主基地统筹负责,政策和服务可通过增加新的分基地,由点到面覆盖整个海南省,也可通过海外分站点向海外扩展,形成没有边界的国家对外文化贸易基地。推动影视制作、艺术品交易、文化演艺、动漫游戏、创意设计、文化旅游、文化版权等贸易领域高质量发展。
四、税收政策
(一)如何理解和享受交通工具及游艇“零关税”政策?
答:【政策依据】
1.《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提出,2025年前,对岛内进口用于交通运输、旅游业的船舶、航空器等营运用交通工具及游艇,实行“零关税”正面清单管理,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2.2020年12月25日,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交通工具及游艇“零关税”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0〕54号),发布了包括小客车、房车、飞机、气球、飞艇、游艇、帆船等共100项8位税目商品的《海南自由贸易港“零关税”交通工具及游艇清单》,对符合条件的海南自贸港企业进口清单内的交通工具及游艇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3.2020年12月30日,海南省印发《海南自由贸易港“零关税”进口交通工具及游艇管理办法(试行)》,明确各主管部门的具体管理职责和边界,便于企业明晰享受政策的认定标准、使用范围和操作流程。
4.2021年1月5日,海关总署印发《海南自由贸易港交通工具及游艇“零关税”政策海关实施办法(试行)》,进一步明确“零关税”交通工具及游艇的适用范围和监管方式。
【适用条件】
1.哪些企业可享受该政策?
全岛封关运作前,在海南自贸港登记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交通运输、旅游业的企业(航空企业须以海南自贸港为主营运基地),仅限于企业营运自用。
2.哪些交通工具及游艇可享受“零关税”进口?
①《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交通工具及游艇“零关税”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0〕54号)附件《海南自由贸易港“零关税”交通工具及游艇清单》中列明的100项8位税目商品。
②清单内容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海南实际需要和监管条件进行动态调整。
3.如何认定享受“零关税”主体资格
①名单管理。进口企业按规定申报并经确认列入符合享受条件的企业名单后,进口通关时自动享受“零关税”政策。
②省级管辖。海南省交通运输、文化旅游、市场监管、海事及民航中南地区管理局等主管部门,会同海南省财政厅、海口海关、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确定企业名单,通过省政务信息共享交换平台与海口海关及海南社会管理信息化平台实现共享。
③动态调整。主体资格可以随时申请,企业名单的审核确认条件根据海南自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目录中交通运输、旅游业相关产业条目的调整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4.对“零关税”交通工具及游艇的处置要求有哪些?
“零关税”交通工具及游艇原则上不能转让;因企业破产等原因,确需转让的,转让前应征得海关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
【操作流程】
1.申报“零关税”进口交通工具及游艇企业资格
企业首次申报进口“零关税”交通工具及游艇前,应通过中国(海南)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申请进口“零关税”交通工具及游艇主体资格。经确认符合享受政策的企业名单,由海南省交通运输厅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向海口海关传输。
2.进口许可及通关
①入网备案。进口单位(含符合享受政策的企业)在中国电子口岸网站业务系统完成海关企业注册备案,领取《海关进出口收发货人备案回执》。
②进口许可。进口单位在“海南政务服务网--法人服务--商务厅--机电产品自动进口许可”版块进行办理。
③海关注册。符合享受政策条件的企业在首次申报“零关税”交通工具及游艇进口前,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有关规定在海关注册登记,并在国际贸易“单一窗口”中“海南零关税进口生产设备、交通工具平台”系统完善企业账户信息。
④进口通关。通过中国(海南)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办理通关手续。
【实施效果】
截至2021年底,海口海关共监管进口“零关税”交通工具及游艇货值20.04亿元,减免税款5.08亿元,主要进口货物为帆船、游艇、甲板货船、汽车等90艘(辆)。
【注意事项】
1.依法接受海关监管。“零关税”交通工具及游艇仅限企业营运自用,并依法接受海关监管。监管年限为:船舶(含游艇)、航空器:8年;车辆:6年。除海关总署另有规定外,在海关监管年限内,企业应当按政策规定和海关规定保管、使用进口 “零关税”交通工具及游艇。
2.实施年报管理。企业应当于每年6月30日(含当日)以前向其所在地海关提交上一年度 “零关税”交通工具及游艇使用情况的报告。
3.按政策规定营运。
①航空器、船舶应经营自海南自贸港始发或经停海南自贸港的国内外航线。
②游艇运营范围为海南省。
③车辆可从事往来内地的客、货运输作业,始发地及目的地至少一端在海南自贸港,在内地停留时间每年累计不超过120天,其中从海南自贸港到内地 “点对点”“即往即返”的客、货车不受天数限制。
(二)如何理解和享受自用生产设备“零关税”政策?
答:【政策依据】
1.《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提出:2025年前,除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明确不予免税、国家规定禁止进口的商品外,对企业进口自用的生产设备,实行“零关税”负面清单管理。对实行“零关税”清单管理的货物及物品,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2.2021年3月,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 联合印发《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自用生产设备“零关税”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7号),全岛封关运作前,对海南自由贸易港注册登记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进口自用的生产设备,除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明确不予免税、国家规定禁止进口的商品,以及《海南自由贸易港“零关税”自用生产设备负面清单》所列10类设备外,免征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3.2021年3月4日,海关总署发布《海南自由贸易港自用生产设备“零关税”政策海关实施办法(试行)》,明确了海南自贸港“零关税”自用生产设备的申报、管理、使用等重要事项。
4.2022年2月14日,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公布《关于调整海南自由贸易港自用生产设备“零关税”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2〕4号),明确扩大“零关税”商品范围,新增8项可享惠商品;并明确扩大政策适用主体,公立医院、科研院所等在海南自贸港注册登记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适用自用生产设备“零关税”政策。
【适用条件】
1.哪些单位可享受该政策?
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注册登记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
2.哪些自用生产设备可享受“零关税”进口?
《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自用生产设备“零关税”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7号)明确,生产设备,是指基础设施建设、加工制造、研发设计、检测维修、物流仓储、医疗服务、文体旅游等生产经营活动所需的设备,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第八十四、八十五和九十章中除家用电器及设备零件、部件、附件、元器件外的其他商品。《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海南自由贸易港自用生产设备“零关税”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2〕4号)扩大了“零关税”商品范围,新增的8项商品为:过山车;旋转木马,秋千和旋转平台;碰碰车;运动模拟器和移动剧场;水上乘骑游乐设施;水上乐园娱乐设备;其他游乐场乘骑游乐设施和水上乐园娱乐设备;游乐场娱乐设备。
3.如何认定享受“零关税”主体资格?
①名单管理。符合享受政策条件的企业在首次申报“零关税”自用生产设备进口前,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有关规定在海关注册登记,并在国际贸易“单一窗口”中“海南零关税进口生产设备、交通工具平台”系统完善企业账户信息。
②省级管辖。由海南省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等主管部门会同海南省财政厅、海口海关、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确定后,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向海口海关传输企业名单。在实现联网传输企业名单前,由海南省相关主管部门将上述企业名单函告海口海关。
【操作流程】
符合享受政策条件的企业在首次申报“零关税”自用生产设备前,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有关要求在海关注册登记。
企业办理海关注册手续,有以下几种方式:
登录“互联网+海关”一体化平台(http://online.customs.gov.cn)→企业管理和稽查→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注册登记。
通过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标准版(网址:https://www.singlewindow.cn)→我要办事→选择地区→账号注册或登录→企业资质→海关通用资质。
未取得《营业执照》的企业,可通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多证合一”渠道申请海关注册登记。
④前往企业所在地海关窗口提交纸质材料现场办理。
【实施效果】
截至2021年底,“零关税”自用生产设备政策项下共进口货值4.4亿元,减免税款8808.8万元。
【注意事项】
1.依法接受海关监管。“零关税”自用生产设备仅限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企业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内自用,并依法接受海关监管。监管年限为:3年。除海关总署另有规定外,在海关监管年限内,企业应当按政策规定和海关规定保管、使用“零关税”自用生产设备。
2.实施年报管理。在海关监管年限内,企业应当于每年6月30日(含当日)以前向其所在地海关提交上一年度“零关税”自用生产设备使用情况的报告。
3.按政策规定转让、贷款抵押、出境或出口。①转让。在海关监管年限内,企业因破产等原因,确需将“零关税”自用生产设备转让的,应在转让前通过“海南零关税进口生产设备、交通工具平台”向主管海关提出申请,经海关审核同意后办理转让手续。其中,转让给不符合享受政策条件的主体的,应在转让前通过“海南零关税进口生产设备、交通工具平台”向主管海关提出申请,并按规定补缴相关进口税款。补税的完税价格以 “零关税”自用生产设备原进口时的完税价格为基础,按照货物已进口时间与监管年限的比例进行折旧,其计算公式如下:
补税的完税价格=“零关税”自用生产设备原进口时的完税价格×[1-“零关税”自用生产设备已进口时间/(监管年限×12)]
“零关税”自用生产设备已进口时间自货物放行之日起按月计算。不足1个月但超过15日的按1个月计算;不超过15日的,不予计算。
自税款补缴并办结海关相关手续之日起,“零关税”自用生产设备解除海关监管。
②抵押。在海关监管年限内,企业需将“零关税”自用生产设备向境内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办理贷款抵押的,应事先通过“海南零关税进口生产设备、交通工具平台”向主管海关提出申请,并提供海关认可的税款担保,经海关审核同意后,可按规定办理贷款抵押。
企业不得以“零关税”自用生产设备向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其他组织办理贷款抵押。
③出境或出口。在海关监管年限内,企业需将“零关税”自用生产设备退运出境或者出口的,应通过“海南零关税进口生产设备、交通工具平台”向主管海关提出申请,经海关审核同意后办理相关手续。
“零关税”自用生产设备自退运出境或者出口之日起,解除海关监管,海关不对退运出境或者出口的“零关税”自用生产设备补征相关税款。
(三)如何理解和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答:【政策依据】
1.《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提出,2025年前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工作的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其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超过15%的部分,予以免征。对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实行清单管理,由海南省商财政部、税务总局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2.2020年6月23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印发《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高端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明确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工作的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其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超过15%的部分予以免征。
3.2020年8月26日,海南省政府印发《海南自由贸易港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高端紧缺人才清单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了享受海南自贸港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高端紧缺人才的标准,推动海南自贸港15%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落地。
【适用条件】
1.海南自贸港个人所得税政策全岛封关2025年前后变化如何?
《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提出,2025年前,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工作的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其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超过15%的部分,予以免征。对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实行清单管理,由海南省商财政部、税务总局制定具体管理办法。2035年前,对一个纳税年度内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累计居住满183天的个人,其取得来源于海南自由贸易港范围内的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按照3%、10%、15%三档超额累进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因此,2025年前,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工作的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其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超过15%的部分,予以免征。对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实行清单管理,由海南省商财政部、税务总局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2035年前,享受政策的对象不再局限于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只要是一个纳税年度内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累计居住满183天的个人,其取得来源于海南自由贸易港范围内的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均按照3%、10%、15%三档超额累进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2.全岛封关前哪些人群可以享受海南自贸港个税优惠政策?条件是什么?
《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提出,2025年前,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工作的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其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超过15%的部分,予以免征。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自由贸易港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高端紧缺人才清单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琼府〔2020〕41号)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规定,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须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工作并一个纳税年度内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连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须包含本年度12月当月),且与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注册并实质性运营的企业或单位签订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等劳动关系证明材料。
因此,2025年前,来自境内外的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可以享受,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①在海南自贸港工作
②与在海南自贸港实质运营企业或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
③一个纳税年度在海南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需包含12月当月)社会保险(境外人才不要求)
高端人才界定(满足其一):
①经海南省各级人才管理部门认定
②一个纳税年度内在海南收入达到30万元人民币以上
紧缺人才界定(满足其一):
主要包括以下五类:
①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三大产业和热带高效农业种业、医疗、教育、体育、电信、互联网、文化、维修、金融、航运等重点领域技能技术骨干和管理人才;
②海南省机关事业单位人才以及法定机构、社会组织聘用人才;
③符合《外国人来海南工作许可管理服务暂行办法》相关标准的外国人才;
④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执业的港澳台人才;
⑤海南其他非限制性准入行业领域急需的技能技术骨干和管理人才。
3.居民个人怎么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根据《关于落实海南自由贸易港高端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琼财税〔2020〕1019号)第四条规定,被确认为高端、紧缺人才的个人,需要对其来源于海南的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享受优惠政策的,其经营所得于次年1月1日至3月31日、综合所得于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在海南办理个人所得税年度退税。
①享受方式:先正常预扣预缴,办理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再予以免征。
②办理时间:经营所得汇算清缴办理时间次年1月1日-3月31日,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办理时间次年3月1日-6月30日。
③办理渠道:经营所得汇算清缴建议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客户端、WEB端)、办税服务厅办理。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建议通过“个人所得税”APP、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办税服务厅办理。
4.哪些个人的所得可以享受优惠政策?
《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高端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明确,享受优惠的所得,包括来源于海南自由贸易港的综合所得(包括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四项所得)、经营所得以及经海南省认定的人才补贴性所得。
①综合所得: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
②经营所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③经海南省认定人才补贴性所得。
5.《总体方案》中2025年前用的是税负,2025年后是税率,税负和税率有什么区别?
税负≠税率
税负:通常是指实际缴纳税款占应税收入的比例。比如应税收入是30万,如果实际缴纳税款4.5万,税负就是4.5/30=15%。
税率:就是按多少比例去缴税。例如,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是3%至45%七档累进税率,全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6万元的,按照3%税率;超过3.6万元至14.4万元部分,按照10%税率......超过96万元部分,按照45%税率。
6.年收入多少就可以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
经测算,税前综合所得收入达到约42.5万元人民币以上(不含赡养老人等专项附加扣除),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达到约21万元人民币以上。
①税前综合所得收入:是指不含赡养老人等专项附加扣除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收入额。
②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是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
7.在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的要求中提到的30万元和42.5万元,这两个标准代表什么含义?
年度税前收入达到30万元是界定是否为海南自贸港高端人才的一个市场化薪酬标准。但即使符合这个标准,实际税负也可能不超过15%,也就不存在予以免征的情况。
全年在海南自贸港税前综合所得收入达到42.5万元以上,是经初步测算,在不含赡养老人等专项附加扣除后,可能达到实际税负15%的标准,即全年综合所得收入超过约42.5万元,就可能享受到税收优惠。
8.享受优惠政策还需要进行申请吗?没有接收到信息的人才是不是就不能享受税收优惠?
个人无需申请,将通过部门联合审核、信息共享方式,汇总可享受优惠政策的人才名单。税务部门根据省委人才发展局推送的联合确定人员名单,分批次发送短信“点对点”通知符合条件的高端紧缺人才办理年度汇算。
9.境外“高端紧缺”人士无法提供社保,可以享受最高15%个税政策吗?
可以。申请时提供与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注册并实质性运营的企业或单位签订的1年以上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等劳动关系证明材料即可。
10.如果个人在内地、海南两地都有应税收入,如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印发的《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高端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只有来源于海南自由贸易港的综合所得、经营所得以及经海南省认定的人才补贴性所得才可享受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超过15%的部分予以免征的优惠政策,所以海南和内地的应税收入应分开计算缴税。
【高端和紧缺人才的确认】
省委人才发展局根据掌握的高端、紧缺人才情况,于每年12月底前将高端、紧缺人才初步建议名单先后推送至税务、发改和社保等部门。省税务局按照《海南自由贸易港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高端紧缺人才清单管理暂行办法》确定的收入标准对名单核对后,由发改、社保部门分别依托海南自由贸易港“信用共享”平台、海南社保登记系统等,对初步建议名单人才的信用、社保缴纳等情况进行核实。上述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对初步建议名单核对后,于次年1月底前将核对信息反馈省委人才发展局。省委人才发展局于次年2月15日前向省税务局提供最终确定的高端、紧缺人才名单。省委人才发展局、省税务局在高端、紧缺人才名单确定后,以适当方式通知高端、紧缺人才,并通过省级人才服务“一站式”网络平台和人才服务窗口提供查询服务。
【实施效果】
截至2021年底,全省共有4966名高端紧缺人才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享受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超过15%部分予以免征的优惠政策,共减免个人所得税额14.81亿元。
(四)如何理解和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答:【政策依据】
1.《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提出,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实质经营的企业,实行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从本方案发布之日起,对注册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并实质性运营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
2.2020年6月,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31号),明确“对注册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并实质性运营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2020年7月,海南省税务局发布《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进一步明确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具体执行口径和征管要求。
4.2020年9月,海南省税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联合印发《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企业享受优惠政策争议协调办法》(琼税发〔2020〕79号),对企业申报享受鼓励类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方式和争议解决方式进行了明确。
5.2021年1月,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印发《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目录(2020年本)》,在国家现有《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鼓励类产业目录基础上,海南自贸港新增鼓励类产业目录143项。
6.2021年3月,海南省税务局、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联合印发《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企业实质性运营有关问题的公告》,对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企业实质性运营有关问题进行明确。
【适用条件】
1.海南自贸港2025年全岛封关前后企业所得税政策有何不同?
2025年前,仅对注册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并实质性运营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
2025年后,对注册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并实质性运营的负面清单行业之外的所有企业,减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
2.2025年前海南自贸港鼓励类产业有哪些?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税务总局于2021年1月联合印发《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目录(2020年本)》,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以目录所列产业项目为判定依据,并根据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需要,适时对目录进行修订。目录包括两部分,一是国家现有产业目录(《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 年本)》《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20年版)》如有修订按新修订版本执行)中的鼓励类产业,二是海南自由贸易港新增鼓励类产业目录。
目前,内资方面,2019年版全国的鼓励类产业是821项,海南在享受这821项的同时,另外增加143项。外资方面,2020年版外商鼓励类产业目录,全国480项,海南全部享受,还额外增加50项。
3.2025年前哪些企业可以享受海南自贸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条件是什么?
企业享受此项政策需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注册在海南自贸港。对总机构设在海南自贸港的符合条件的企业,仅就其设在海南自贸港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所得,适用15%税率。对总机构设在海南自贸港以外的企业,仅就其设在海南自贸港的符合条件的分支机构的所得,适用15%税率。
2.实质性运营。企业的实际管理机构设在海南自贸港,并对企业生产经营、人员、财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的全面管理和控制。
3.鼓励类产业企业。企业的主营业务须属于鼓励类产业目录中列举的产业项目,且企业的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的60%以上。
4.企业如何申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规定,企业申报采取以下方式:
企业鼓励类产业税收优惠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即企业根据自身情况自行判断是否符合条件、自行申报税收优惠并根据要求留存备查资料。
5.判定企业是否实质性运营的标准有哪些?
实质性运营,是指企业的实际管理机构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并对企业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对不符合实质性运营的企业,不得享受优惠。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企业实质性运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1号)明确:
注册在自贸港的居民企业,从事鼓励类产业项目,并且在自贸港之外未设立分支机构的,其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资产等在自贸港,属于在自贸港实质性运营。对于仅在自贸港注册登记,其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资产等任一项不在自贸港的居民企业,不属于在自贸港实质性运营,不得享受自贸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注册在自贸港的居民企业,从事鼓励类产业项目,在自贸港之外设立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对各分支机构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资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属于在自贸港实质性运营。
注册在自贸港之外的居民企业在自贸港设立分支机构的,或者非居民企业在自贸港设立机构、场所的,该分支机构或机构、场所具备生产经营职能,并具备与其生产经营职能相匹配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属于在自贸港实质性运营。
6.企业如何判定自己是否是鼓励类产业企业?
企业的主营业务须属于《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目录(2020年本)》所列举的产业项目,且企业的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的60%以上。
7.企业与税务机关在判定是否为鼓励类产业企业方面存在争议的该如何处理?
根据《省税务局 省发展改革委 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争议协调办法>的通知》(琼税发〔2020〕79号):
1.税务机关在工作中发现申报享受鼓励类产业优惠的企业不符合要求的,应与企业充分协商,企业不认可税务机关意见的,税务机关将争议事项上报至海南省税务局,省税务局收到争议事项后,应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确认工作并将结果告知纳税人。
3.涉及主营业务是否属于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目录的争议事项,由海南省税务局先行判断,能够界定的应于10个工作日内完成确认工作。税务部门与企业就主营业务是否属于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目录出现争议且省税务局难以界定时,由海南省税务局提交海南省发展改革委界定并出具意见。
8.企业总部和分支机构如何享受海南自贸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31号)明确,对总机构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的符合条件的企业,仅就其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所得,适用15%税率;对总机构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以外的企业,仅就其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内的符合条件的分支机构的所得,适用15%税率。具体征管办法按照税务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4号)进一步明确,对总机构设在自贸港的企业,仅将该企业设在自贸港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含在自贸港以外设立的二级以下分支机构在自贸港设立的三级以下分支机构)纳入判断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范围,设在自贸港以外的分支机构不纳入判断范围;对总机构设在自贸港以外的企业,仅就设在自贸港的分支机构(不含在自贸港以外设立的二级以下分支机构在自贸港设立的三级以下分支机构)判断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设在自贸港以外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纳入判断范围。
9.2025年前海南自贸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执行起止时间如何界定?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31号)明确,本通知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至2024年12月31日。
10.企业如何办理减按15%缴纳企业所得税?
可以通过网上电子税务局直接办理。
①进入海南省电子税务局,选择“【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常规申报】”。
②季度预缴时,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在A200000表第13行“减免所得税额”相应选择减免所得税额优惠事项的具体名称和填写本年累计优惠金额。
③年度汇算清缴时,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在“A107040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中第28.3行“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填写本年优惠金额。
【操作流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规定,企业申报采取以下方式:
企业申请鼓励类产业税收优惠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即企业根据自身情况自行判断是否符合条件、自行申报税收优惠并根据要求留存备查资料。
【注意事项】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目录(2020年本)》规定,外商投资企业按照《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20年版)》执行。
涉及主营业务是否属于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目录的争议事项,省税务局应对照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目录先行判断,能够界定的,应于10个工作日内完成确认工作。税务部门与企业就主营业务是否属于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目录出现争议且省税务局难以界定时,由省税务局提交海南省发展改革委界定并出具意见。
对总机构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的符合条件的企业,仅就其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所得,适用15%税率;对总机构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以外的企业,仅就其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内的符合条件的分支机构的所得,适用15%税率。具体征管办法按照税务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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